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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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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返还证照纠纷中原告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公司的证照返还纠纷是一类常见的公司纠纷,往往股东之间、管理层之间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矛盾时,各方为了控制公司,首当其冲发起的就是公司证照的争夺。那么,返还证照纠纷中原告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1、公司作为诉讼主体

  证照作为公司财产依法得到保护,相关的权属自然归于公司所有,故在证照返还中一般以公司作为诉讼主体。

  不应以确定的证照管理人作为原告主体,而应以公司作为原告主体。

  如果公司以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确定了某人作为公司证照的管理人,那么是否可以以管理人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呢?这个问题其实本身也值得做一个讨论,因为从笔者查找的资料来看,没有找到相关讨论的资料。但是对于管理人作为原告起诉来说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作者认为管理人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因为公司证照虽然有财产属性,但是其本身具有公司管理权力交割的性质,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证照物品的返还,所以虽然管理人有保管物品的权利,但并不代表有权接纳公司的管理权利,所以直接作为原告主张返还公章并不恰当,其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所以在(2015)浙杭商终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中,虽然董事会确定由董事长方鹏保管公司证照,但是原告的主体仍然是公司而飞方鹏个人。

  2、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签字可以提起返还证照纠纷诉讼,但是仍然需要证明其主张返还证照的权利基础

  众所周知,一般以公司为原告诉讼,法院一般要求加盖公章,但是返还证照纠纷比较特殊,一般该类型案件中,很多情况公章都由被告控制,无法在诉讼材料上加盖公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中规定“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文件实质上是对于法定代表人代公司表达意思表示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权。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在(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坤鸿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张燕签名的诉状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将张燕个人意志与公司意志混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也说明了法定代表人的上述权利。

  但是我们必须要清楚一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必须证明代表的是公司意志。如果法院有证据认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无法代表公司意志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立一终字第110号判决中认为:豪皇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即马青萍和马静。马青萍持有豪皇公司49%的股权,马静持有豪皇公司51%的股权。马青萍虽为豪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本案诉讼中,其不能提供加盖豪皇公司印章的诉讼材料,且大股东兼公章持有人马静又向原审法院和本院分别递交加盖豪皇公司印章的《撤诉申请书》和《撤销上诉申请书》。

  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马青萍代表豪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豪皇公司的真实意思,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诉讼的提起或撤回是否系豪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定,因而裁定驳回豪皇公司(马青萍)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虽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某种程度上似乎有悖于法定代表人签字起诉的常规惯例,但是这个判例提醒我们同样需要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公司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做出驳回裁定,很大程度上是对于股权结构的判断,作为被告的马静系公司的大股东,在此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马青萍实际无法通过股东会做出任何要求马静归还公章的决议,故而无法确认其权利基础,无法判断是否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

  3、清算组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返还证照诉讼

  清算组在没有公司印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清算组印章或者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的形式启动返还证照纠纷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本案诉状上虽加盖新中期公司清算组的公章,但新中期公司主体是新中期公司,新中期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杜海燕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4、返还公司证照纠纷适用于股东代表诉讼,所以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适格原告

  有一些文章认为返还证照纠纷的原告主体只能是公司,笔者认为并不全面,公司是当然的权利主体,但不一定是唯一的诉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虽然返还证照纠纷适用股东代表诉讼,但非常罕见,究其原因,可能对于证照控制的问题,对于大股东来说,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直接确定证照的控制权进而诉讼,对于小股东来说即便进行了代表诉讼,最终也无法取得公章的控制权,也没有诉讼的价值。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代表诉讼的适用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即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本案中,正源公司代表正源市政请求原执行董事返还证照,但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原裁定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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