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谭坤律师服务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F座902室

成功案例

一房二租如何确定使用人?

【咨询】

2014年7月8日,我与王女士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底店租赁合同》,经营化妆品。使用一周后,一位张先生让我腾房,称其半月前已承租了该店,只是没有及时入驻,并出示了与王女士签订的《底店租赁合同》。请问:店主将底店出租给两个人,谁有权使用承租屋?

【解答】

底店应当由郝女士使用。法律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优先于其他承租人。本案中,店主王女士分别与郝女士、张先生签订了《底店租赁合同》,将同一底店出租给二人,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自订立时依法生效。郝女士签订合同后便及时占有底店,依照合法占有优先原则,郝女士有权使用该底店。张先生因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王女士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F座902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