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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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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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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离婚处理房产时要考虑什么问题

  夫妻离婚对房产的处理一般针对的都是属于共同的房产,作为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要求进行分割的。而对房产作出处理之后,可能会涉及到过户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见,在离婚房产处理过程中也是有需要考虑的地方,下文中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离婚房产处理时要考虑什么

  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在保护房屋的产权、居住权等方面,均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对保障妇女离婚后的正常生活和儿童的健康成长是非常必需的。

  2、保护房屋产权,要在查清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是否抚养子女、住房的结构以及有无其他解决住房的条件和途径等情况的基础上,在合理,公平地考虑产权人的利益,保护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住房问题。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在解决住房问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住房主张的条件均等,应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住房确有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于住房问题涉及诸多方面。为减少矛盾、促进住房问题的圆满解决,人民法院应立足于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尽可能达成协议。

  5、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在处理住房问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条件均等,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二、离婚后房产该怎么过户

  (一)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办理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原持证人原因使新房屋所有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1、权利人(申请人)为个人时:请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的还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权利人(申请人)为单位时:请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一般法院在判决一个人为房屋所有人时,一般会判决另一方(义务方)配合权利方办理过户事宜。

  (三)最后当事人直接拿着判决去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涉及行为,如果对方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保证申请人的申请过户行为的进行。

  在离婚房产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也是不能掉以轻心的,不然就有可能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如果夫妻协商一致的话,也是可以将共有的房产赠与给子女,同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也可以约定一方不分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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