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谭坤律师服务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F座902室

律师文集

打官司诉讼费怎么交

  想通过起诉解决民事纠纷,就要涉及到诉讼费的问题。打官司诉讼费怎么交?要交哪些费用?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当事人要交哪些费用

  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申请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当事人怎么交诉讼费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上诉的案件怎么交诉讼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不及时交诉讼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再审案件是否要交纳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两种情形的再审案件需要交纳诉讼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由谁交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第1项的说明负担。

  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6、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7、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F座902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