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谭坤律师服务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手机号码:13375712805

邮箱地址:35974462@qq.com

执业证号:13301200911857140

执业律所: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F座902室

律师文集

企业不给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合法吗?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这样的做法合理吗?且看下文为你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实践中,企业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

  究其原因,有二:

  一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单位也不想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二是试用期内员工的不稳定性,如果办理了社保缴纳手续,万一员工试用期内离职,则又要去办理停保手续,甚是折腾。

  那么,企业不给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企业不给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的理由看似很充足,但是这不能当做违背法律的借口呀。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且《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将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之一。

  此外,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思改变而改变。

  因此,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是很大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纠正试用期满“转正”后才能享受社保的观念。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ICP备17000796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529 Copyright © 2018 www.hztk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375712805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F座902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