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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坤律师 谭坤律师*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所副主任兼婚姻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个人简介: 谭坤律师,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在这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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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谭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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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1、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产品应当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严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产品获得不当利益。

  (3)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4)射幸合同原则。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应存在不确定性。

  (5)风险定价原则。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对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的测算,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2、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

  (1)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

  (2)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

  (3)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

  (4)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5)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

  (6)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

  (7)“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

  (8)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3、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特别是个人保险产品时,要坚持通俗化、标准化,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明确清楚,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产品可以分为个人产品和非个人产品。其中,个人产品是指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非个人产品是指被保险人为非自然人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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